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委**村上一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委**村上一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8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位于新兴县**镇**村委**角一小河处,使用自制电鱼机、自制网捞等工具在河道内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河道内的水产品。2020年6月24日22时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委**角一小河处将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自制的电鱼机、塑料袋及其非法捕捞的两斤蓝刀鱼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鱼机、鱼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梁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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