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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贪污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职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8********,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山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委员、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9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当天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9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当天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1日退回中山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5月17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协助政府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与时任中山市某某镇社会事务局民政事务股股长陈某某(已起诉)合谋,利用陈某某、梁某甲负责危房改造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冒用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身份、虚列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的方式,共同骗取、侵吞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304.8万元,其中梁某甲分得人民币91万元,梁某乙分得人民币92.318017万元。

公安人员于2019年2月25日在中山市某某镇某某街二巷422号将被告人梁某乙抓获,于当月28日在中山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后将二被告人被移送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事后,被告人梁某乙退赃人民币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委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庆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11卷、散件50页。

3、涉案款项暂扣押于中山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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