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某甲,住贺州市平桂区**镇**号。2019年2月27日梁某甲因诈骗罪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6日梁某甲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某甲,住贺州市平桂区**镇**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4月2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梁某甲叫被告人梁某乙给其微信二维码****。4月16日上午,梁某甲用其手机随意打通了受害人某某乙的手机后,假冒是受害人某某乙的舅哥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要赔钱为由,叫某某乙转4800元钱。某某乙信以为真,随后,梁某甲通过手机短信把梁某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用短信发****。某某乙叫梁某丙、陈某某通过微信分别把2800元和2000钱转到梁树记****。梁某乙收到钱后按照梁某甲吩咐把23OO元转给罗某某,1000元转给梁某甲,自己留下1500元,其中1000元为梁某甲还梁某乙的钱,500元为梁某乙的好处费。事发后梁某乙借了一千多元给梁某甲逃跑。2020年5月5日23时,梁某甲在玉林市北流市**宾馆307号房被抓获;2020年4月28日梁某乙在平桂区**乡**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丁、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相互分工,都是主犯,梁某乙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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