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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诈骗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甲以家中买房办宴席为由,从被害人康某某位于民和县川垣新区平兴礼园门口的精致平价超市内,骗取12箱四星天佑德白酒,价值共计5400元,后将白酒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由梁某甲挥霍。

    2、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先后多次以开车发生事故、伯母去世、自己要结婚为由,从被害人李某甲位于民和县总堡乡三家村的商店内,骗取45箱四星天佑德白酒、20箱子永庆和白酒、一条黑兰州烟、一条芙蓉王烟,价值共计20960元,后将烟酒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由梁某甲挥霍。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先后两次以学生考上大学要办宴席、伯母去世办丧事为由,从被害人李某乙位于民和县总堡乡三家村上垣坡社盘龙寺对面的广场旁的商店内,骗取15箱四星天佑德白酒,价值共计5750元,后将白酒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由梁某甲挥霍。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先后两次以买了房子办宴席为由,从被害人庞某某位于民和县川口镇丽都庭苑小区后门处的心缘小卖部内,骗取17箱四星天佑德白酒和1条芙蓉王、2条黑兰州烟,价值共计5720元,后将烟酒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由梁某甲挥霍。

    5、2018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谎称自己结婚缺钱为由从被害人颜某某手中骗取现金1万元,所得赃款由梁某甲挥霍。

    6、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梁某甲谎称自己娶媳妇要办宴席、开商店为由,先后从被害人颜某某手中骗取了71箱四星天佑德白酒和11条黑兰州香烟,价值共计33120元,后将烟酒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由梁某甲挥霍。

    7、2019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梁某乙,编造梁某乙儿子要结婚的理由,从被害人颜某某手中骗取了14箱天佑德白酒、8条黑兰州烟,价值共计7660元,后将所骗烟酒拉至民和县马场垣乡下川口村,由被告人梁某乙转卖至一家小卖部内,所得赃款由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康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诈骗价值达8861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乙诈骗价值达766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上述第七笔犯罪事实中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梁某甲、梁某乙到案后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莲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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