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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5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中,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获知本市白某某人和镇汉塘村将被征地的消息后,在未取得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汉塘村内的房屋建筑进行加建、抢建(测绘编号:H****),且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于2016年7月26日查处后仍继续进行抢建,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虚构该建筑整体符合征地拆迁补偿要求的事实,与广州市白某某人和镇人民政府签订《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人和镇汉塘村住宅房屋拆迁弃产补偿协议八十五》,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842327.52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补偿协议、历史用房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建(构)筑物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梁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甲、梁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225**** ,保证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72403**** 。

被告人梁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12824**** ,保证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3264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退还全部赃款。

5.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名下的涉案账户、车辆及房产已被冻结。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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