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4********,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园**楼**单元**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8********,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园**楼**单元**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丙,曾用名梁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5********,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小区**号。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戊,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阳泉市郊区人,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村**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井陉县人,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洪城河三区**楼**门**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2********,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小区**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己,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阳泉市郊区人,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9********,汉族,贵州市遵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楼**单元**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李某某、梁某己、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甲组织其妹妹梁某乙、韦某某各注册二家空壳公司,并将办理的梁某乙办理的两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支付器、对公账户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牟利,并给梁某乙分得2000元。
2.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组织被告人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注册空壳公司,并商议出售后每家公司给2000元至4000元的好处费。后被告人梁某甲将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注册的五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支付器、对公账户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深圳的一男子,获利3000元。
3.2020年3月间,被告人梁某甲组织被告人梁某己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后被告人梁某甲将该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支付器、对公账户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深圳的一男子,获利4800元,梁某己获得好处1000元。
4.2020年4月间,被告人梁某甲组织被告人李某某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后被告人梁某甲将该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支付器、对公账户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深圳的一男子,获利2000元,后又让李某某将该账户进行补办出售给其他人,获利4800元。期间,梁某甲共支付给李某某6380元费用及好处费。
5.2020年4月间,被告人梁某甲组织被告人鲁某某办理空壳公司阳泉市亨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组织其到广州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 盾、密码支付器等卖给他人牟利。期间,梁某甲共支付给鲁某某3600元费用及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李某某、梁某己、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李某某、梁某己、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李某某、梁某己、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李某某、梁某己、鲁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李某某、梁某己、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现
书记员: 宋静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于某某、李某某、梁某己、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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