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厦门市**镇**村137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镇**酒店**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梁某乙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梁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镇**酒店**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镇**酒店**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
上述4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本案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梁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前往老挝“天阔”公司,以团队化运作的方式,伪装成成功男性的身份,在社交软件上以交友、恋爱名义取得女性信任,再以在某平台投资赚钱为由,骗取对方向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转账。期间,被告人梁某甲负责对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等组员进行管理、监督,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负责在社交软件上寻找合适女性并诱骗对方投注,事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根据骗取金额获取相应底薪、提成。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梁某乙以虚构的“做连锁餐饮的黄向前”的身份,先是在“探探”社交软件上添加被害人秦某某为好友,后再添加秦某某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交友、恋爱。被告人梁某乙在取得秦某某信任后,以投资赚钱为由,骗取秦某某向“天阔”公司控制的“蚂蚁金服”平台上投注。截至2019年7月2日,秦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756,527元。期间,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王某某明知被告人梁某乙实施诈骗行为,仍帮助回复被害人秦某某的信息,帮助分析、讨论如何骗取秦某某信任。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继续使用“黄向前”的身份与秦某某聊天,先后以带秦某某回本、以公司周转需要借款为由,让秦某某继续向上述平台投注或向秦某某借款,均因其要求见面未果。期间,被告人梁某甲、王某某帮助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分析、研究如何骗取秦某某。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梁某甲手机1部,显示屏13台、电脑主机11台、手机15部、笔记本电脑7台、笔记本18本、手机卡240张、号码卡套7张、无芯片手机卡3张、读写卡器3个、闪银1个、手机号码修改申请书1张、每日工资制度1张、优盘2个;扣押被告人梁某乙手机2部;扣押被告人梁某丙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梁某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利
检察官助理:孔瑶婷
2020年3月18日
附:
1.各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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