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53********,汉族,文盲,住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1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梁某丙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新昌县双彩乡上宅村王某某负责的工地干活,至回山镇高湾村村口时三轮摩托车失控坠入田地中,造成其和车上乘客杨某某、被告人梁某乙摔倒受伤。后王某某母亲被告人梁某甲赶到现场,并与梁某丙等人商量后,让梁某丙、梁某乙等向医院谎称系抬树受伤,以便可以用医保基金报销医药费。后梁某乙、梁某丙按照约定向医生称系抬树受伤。梁某乙、梁某丙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分别共计人民币36000余元、11000余元,其中由医保基金统筹支付分别为人民币22840.77元、6778.93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医疗费用汇总表、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丁、丁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三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小芳
检察官助理:张榆琼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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