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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等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梁国亮,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楼**。于2019年9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梁尚飞,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8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梁志国,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于2019年9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国亮、梁尚飞、梁志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梁国亮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景源艺术酒店门前、松林路等地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梁尚飞、梁志国、叶某某、廖某某等人合计约13.13克。2019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梁国亮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景源艺术酒店门前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廖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梁国亮身上搜获六包白色粉末、一包白色块状物体。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并称量,净重3.99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梁尚飞向被告人梁国亮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栋**梯**门口、笔架路美林宏景新城东门等地,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潘某某、陈某某。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梁志国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围村、飞来湖公园等地将毒品海洛因多次贩卖给潘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欧某某等人吸食,还帮助梁尚飞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国亮、梁尚飞、梁志国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和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亮、梁尚飞、梁志国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规定,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梁国亮贩卖毒品海洛因17.12克,被告人梁尚飞、梁志国属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尚飞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国亮、梁尚飞、梁志国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和光盘2张。

3. 随案移送的三台手机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乐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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