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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梁某丙(在逃)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90号时代茗城5栋803号房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梁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场地,每天报酬为400元,被告人梁某乙和李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梁某乙负责在赌场发牌、洗牌和抽水,李某某负责在赌场楼下望风,二人每天报酬均为250元。

2019年7月18日3时许,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在该赌场及梁某甲居住的该栋楼1103号房抓获了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和15名涉赌人员。在被抓获的18人中,部分人员系在抓捕时跑到1103号房躲避。除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以外,当天共有14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博。

2019年7月19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对参与赌博的14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玉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广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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