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屋地岗008,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因本次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次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丙、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王某某等人在昆明市五华区**慢摇吧内饮酒后无故持酒瓶互相挑衅,**慢摇吧工作人员徐某某、庄某某上前劝阻,后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王某某先后持啤酒瓶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徐某某、庄某某二人头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庄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民警根据监控线索,于2019年10月21日电话联系梁某乙、梁某甲,两人当天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根据线索于2019年10月27日15时30分许在昆明市官渡区**镇**宾馆抓获梁某丙、梁某丁、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梁某丙、梁某丁、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持酒瓶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王某某现在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梁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507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