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捕前住**街**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捕前住**街**排**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被平遥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捕前住**街**巷**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被平遥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捕前住**村**巷**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被平遥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捕前住**街**排**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被平遥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捕前住**街**排**号。2020年9月9日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在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时34分许,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等十余人在平遥县田森汇四层维纳斯酒吧内喝酒。期间,被告人梁某乙无故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倒,后在双方交流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无故使用酒瓶对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梁某丁头部进行击打,随后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先后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同时被告人梁某甲、某某甲对被害人梁某丁进行殴打,后被他人劝开;1时36分许,被告人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又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某某乙再次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后再次被他人拉开;1时39分许,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梁某丁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对被害人梁某丁进行殴打。最终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梁某丁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梁某丁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梁某丙、被告人某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甲现被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梁某丙现被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乙现被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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