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77********,汉族,中专文化,云浮市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幢**室。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4********,汉族,大学文化,云浮市云城区**单位工作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城区**街道**社区**路**幢**室。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5********,汉族,高中文化,云浮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区**路后排**路**号,现住址云浮市云城区**园**苑**街**座**号。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4月16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将该案交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4日至6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羁押的被害人吴某某。在获悉梁某甲因交通肇事要赔偿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的信息后,吴某某便向梁某甲提出请求,日后梁某甲如能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便帮其找关系申请取保候审,事成后,吴某某则愿意借25万元给梁某甲,为其解决交通肇事赔偿的问题。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期间,梁某甲与被告人梁某乙联系上吴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告知刘某某他们可以找关系帮助吴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刘某某同意了他们的提议,并承诺事成了会感谢他们。之后,被告人梁某乙联系在云浮市云城区**单位工作的被告人邓某甲,让她帮忙了解吴某某的案情,邓某甲通过多次与在云浮市**局工作的陈某某联系,获取到吴某某将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信息后,告知梁某乙吴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可以获批,但谎称需要30万元的费用。梁某乙接到该信息后,即与梁某甲商量,他们为了偿还梁某甲因交通肇事赔偿产生的债务,便对受害人隐瞒实情,私自在3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了15万元,再由梁某甲告知刘某某为吴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45万元的费用。当刘某某在云浮市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门前把45万元现款交给梁某乙后,梁某乙非法占有其中15万元,另外30万元交给了邓某甲。
2017年10月30日,邓某甲主动到云浮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清了赃款30万元;2017年11月16日,邓某丙代梁某乙退清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5.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邓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甲诈骗金额30万元,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诈骗金额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汉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及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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