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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乙、杨某某、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等人在桂平市城区**KTV娱乐结束后,梁某丙(另案处理)驾驶号牌为桂R****5的本田牌小轿车载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等人准备离开,车辆行驶至***KTV门口辅道处时,因姚某甲、姚某乙、农某甲等人聚集在路边聊天,阻碍车辆通行,故梁某丙停车责骂对方,并与对方发生语言冲突,随后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等人下车与姚某甲、姚某乙、农某甲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致姚某甲被打伤。经鉴定,姚某甲锁骨骨折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姚某乙、农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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