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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乡**村**街**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村**街**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2********,无业,现住安阳市殷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村**街**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卢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李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在安阳市殷某某郭流寺村一院子内开设一个赌场,赌场开始运营后,面向社会进行“龙虎”游戏赌博,被告人卢某某、梁某丙、梁某乙负责发牌,李某某负责在赌场门口看门放风。

2015年7月23日晚,被害人郭某甲在该赌场参与赌博,伙同发牌手梁某丙进行作弊,赚取赌场14800元,后被发现。2015年7月24日早上,郭某甲与梁某丙约定在安阳市殷某某段邵村五龙庙门口见面对14800元钱进行分赃。当日11时许,梁某甲、梁某乙、卢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等人驾车到五龙庙,在五龙庙东边一幼儿园门口,将驾驶车牌为豫******的郭某甲和乘车人郭某乙拦停,梁某甲、梁某乙将郭某甲拽下车并进行殴打,后将郭某甲强行拉上卢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豫******的长城哈弗越野车,后辗转多地将郭某甲拉至安阳县洪河屯乡扈家坟村东南方向一片玉米地,让郭某甲和共同作弊人梁某丙商量如何归还赌债,并对郭某甲进行威胁恐吓索要赌债。因得知有人报警,遂将郭某甲送回。期间,范某某发现与郭某乙认识,后驾车将郭某乙送回五龙庙,路上郭某乙从郭某甲包内拿出1万元交给范某某。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郭某甲陈述;3、证人郭某丙等证言;4、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7、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卢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卢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范利萍

                             2015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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