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等三人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会**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巷**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为获取2.5%至4%的提成款,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收取被害人江某某被骗款合计42800元。其中梁某甲涉案42800元;梁某乙涉案20000元;李某某涉案19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使用梁某丙6230********1772的农业银行卡收取江某某3000元,后交给他人。

二、2020年4月15日15至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使用被告人梁某乙提供的6217********1726邮政储蓄银行卡二次收取江某某20000元,后交给他人,并将提成中的2.5%支付给梁某乙。

三、2020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借用的赖某某6221********2673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取江某某19800元,李某某取现后,将上述钱交给梁某甲,梁某甲再交给他人。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14时许主动到罗定市罗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梁某甲数额巨大,梁某乙、李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某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对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梁某乙、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梁某甲系自首,梁某乙、李某某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

梁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