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923199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宿舍。2018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份因寻衅滋事罪被昆明市五华区王家桥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乙,曾用名:梁恒坑,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923199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小哨。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9日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二人驾驶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雪铁龙轿车从昆明大板桥到寻甸县城收购药材,并准备了“青苏纳”药水和烧鸭肉准备在途中伺机偷狗。下午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路过寻甸县羊街镇新街工业园区路段时,发现路边被害人刘某某饲养的一只黑色昆明犬。被告人梁某甲便开车跟随狗进入到炜炜木业公司内场院上,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被告人梁某乙将绑有“青苏纳”药水的烧鸭肉丢给宿舍楼前的狗,狗吃了带“药”的烧鸭肉后便倒在了公司正大门中央。随后被告人梁某甲驾车离开炜炜木业公司,过了四五分钟后被告人梁某甲驾车折回到炜炜木业公司将狗抱上车后驾车离开。经估价评定,被盗的昆明犬价值163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3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7月10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一册,电子卷宗一张,视听资料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2、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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