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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姚登林,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1281200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里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9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到本市东城街道主山翔丰购物广场烧烤档找证人梁某丁、韦某某,到现场后看见被害人唐某某与梁某丁、韦某某一起吃宵夜,而梁某丁、韦某某对梁某乙与梁某甲两人不理睬,后唐某某与梁某丁、韦某某吃完夜宵准备离开时,梁某乙与梁某甲两人上前对唐某某实施殴打,期间梁某甲拿出其身上携带的一把匕首捅了唐某某腹部右侧一刀(经法医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事后,被害人唐某某被送医院治疗,而梁某乙与梁某甲两人立即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日3时许,民警在本市东城街道余屋商业街煲仔咸骨粥大排档将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验伤照片等书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吴某某手机录像,证人梁某丁、韦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诉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合议)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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