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身份号码45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身份号码45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甲、黎某某(另案处理)经黄某某推荐在上林县巷贤镇光全村云全庄山上的某处空地开设赌场。同年5月初,梁某甲、黎某某将赌场搬至上林县巷贤镇万加村八二庄废弃的旧学校内。该赌场招揽赌客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牟利,雇请专门的看场人、“合利”人及哨兵,允许他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运营时间从晚上11时许至次日凌晨,每晚参赌人员近百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人民币3万元。期间,被告人梁某乙明知梁某甲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仍然受雇在赌场内从事“合利”工作,为赌场找补赌资、抽取赌场水钱等,每天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固定工资。
同年5月17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黎某某、黄**等13名开设赌场人员(均另案处理)及参赌人员90余人,并当场查获扑克牌、夹子等赌博工具,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67306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梁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3.证人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乙为赌场运行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超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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