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身份证号码45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在高明区**楼工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与朋友梁某丙、梁某丁驾驶电动车途经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与**路交界红绿灯路口时,与受害人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经同行的梁某丁劝说后双方离开。当受害人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走到**路**酒吧门口侧边**路段时,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从后追上龙某甲等人,并用瓷片及拳脚对受害人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龙某乙、龙某甲、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于2019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民警抓获,均对其两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龙某甲和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龙某乙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梁某甲判处6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对梁某乙判处6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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