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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乙、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潘某某、苏某某、陈某某、某某公司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3********,汉族,中专文化,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座地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等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佛山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中专文化,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等公司前财务主管,住广东省**市**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等公司财务主管,住湖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佛山市**区**街道**路**号**座,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诉讼代表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1********,汉族,本科文化,**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路**号**号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71********,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号之一。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潘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7日、4月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甲伙同岑某某(在逃)、梁某乙、庄某某、陈某某、窦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先后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张槎街道、南庄镇等地利用欧某某、梁某某、林某某、莫某某、陈某丙、曾某甲、曾某乙、陈某乙、苏某乙、黄某某、伍某某、潘某乙、曾某丙、陈某丙身份证明成立了16家公司,分别是: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货物交付凭证,利用上述空壳公司,通过岑某某及被告人梁某乙等人联系,先后向山东、湖南等省市多家上游企业取得货物名称主要为金属材料、建材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取得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岑某某、被告人梁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联系,以支付票面金额6.8-8%点数的开票费方式,向湖南省、广西、广东省佛山、肇庆、东莞等多市几十家受票企业开票,货物名称为钢材、工程材料等,从中牟取利润。现证实涉案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91889532.27元,税额人民币65367733.93元,价税合计457257266.2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60505621.74元,税额人民币60233045.3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20738667.1元,当期已向佛山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梁某甲利用控制的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的网银、银行账户及陈某丁、梁某甲、窦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个人账户回转资金,并将银行转帐凭证提供给受票企业作虚假交易凭证。

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向被告人梁某甲提供了制作虚假合同、虚假送货单、制作交易转账等帮助行为,参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共计46031804.33元,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2959311.65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梁某甲提供了制作虚假合同、虚假送货单、制作交易转账等帮助行为,参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共计285194.46元,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58497.88元。

    2.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售81份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333801.58元,税额为1204317.8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8538119.4元,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发后,佛山市勤有建筑有限公司已对其中444054.92元作进项转出。

3.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售84份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954731.07元,税额为1332737.4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287468.50元,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发后,**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有限公司均已补缴税款。

4.2019年7月,经苏某某介绍,梁某甲利用控制的东莞市**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出售4份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38224.79元,税额为43969.2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82194元,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其中,苏某某获得的提成是开具发票票面金额的0.1-0.2%。

5.2019年6月27日,经杨某某介绍,梁某甲控制的佛山市**有限公司向山东**有限公司取得2份货物名称为金属材料、建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08902.83元,税额为118151.3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27054.2元,发票经变造货物名称为钢材之后,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并取得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下一层企业出售发票。其中,杨某某获得的提成是开具发票票面金额的0.2%。

6.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370067.73元,税额为539210.8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909278.61元,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7.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080957.16元,税额为652953.1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733910.32元,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8.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佛山市**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0301.76元,税额为160048.2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160350元,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9.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佛山市**有限公司向佛山市**经销部(另案处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9655.17元,税额为7944.8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7600元,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熊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庄某某、陈某某、利用控制的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仍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陈某乙、潘某某、苏某某,被告单位**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乙、庄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陈结茹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

1本案被告人羁押地或取保候审地情况:

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顺德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乙现羁押于南海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三水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揭阳市**区**街道**栋**房,联系电话158********;

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街道**区**座**,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街道**路**,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陈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镇**村**号之**,联系电话131*******。

2.卷宗39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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