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 36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43********,汉族,小学文化,系渔业人员,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村**路**号)。 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某某,同年6月17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渔业人员,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村**路**号。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某某。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渔业人员,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洪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于2017年9月购买了一艘“三无”渔船、底拖网具以及船用设备。2019年4月中旬,梁某甲与其儿子被告人梁某丙利用“三无”船舶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大镬山附近禁渔海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作业三次,共捕获渔货420余市斤,售卖渔货款3900余某某。2019年5月12日夜至13日凌晨、2019年5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与被告人洪某甲利用“三无”船舶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大镬山附近禁渔海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作业两次,共捕获渔货231余市斤,价值4500余某某。梁某甲、梁某丙、洪某甲三人对该渔货利润按比例进行分红,梁某甲怀得利润的八成,梁某丙、洪某甲各得利润的一成。
2019年5月15日凌晨,三人在非法捕捞后返航海陵灵谷港口的途中被闸坡渔政大队现场查获,当场查扣了该船电鱼用的发电电球、电缆、带电底拖网具、非法捕获的渔获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的辨认,作案工具的辨认,划定禁渔区的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丙、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7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丙、洪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被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视频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