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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黄某某、梁某己、梁某某、梁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钦 州 市 钦 北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诉书

钦北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3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3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3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批准,2020年4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批准,2020年4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己,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批准,2020年4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批准,2020年4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批准,2020年2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黄某某、梁某己、梁某某、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黄某某、梁某己、梁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8时许,**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施工队在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口施工修路时被大量**村的村民阻拦。为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派出所民警邓某某、李某某和辅警邱某某、刘某甲等人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事发路段为**村委至龙某某修路路段,施工方有合法施工手续,属于合法施工。阻拦施工的原因为**村村民与龙某某村民之间存在矛盾,**村**村民,男女合计几十人。小董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辅警在施工现场进行劝阻,但是**村村民不听劝阻,持械在现场叫嚣,阻碍施工。为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出警民警汇报现场情况后请求增援。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村村民仍然不听劝阻,在梁某壬(另案处理)撕断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进入警戒区,民警上前欲对梁某壬进行劝阻时,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黄某某、梁某己、梁某某、梁某某和梁某癸、梁某A、梁某B、杨某某、梁某C、梁某D、梁某乙相、梁某乙合、梁某乙的、梁某乙敢、梁某E(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殴打或者用石头投掷公安、政府等执行公务人员,导致公安、政府工作人员共17人受伤。经鉴定,覃某某、胡某某、洪某某、刘某某、陆某甲、李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黄某某、梁某己、梁某某、梁某某自行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覃某某等证人证言,梁某壬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黄某某、梁某己、梁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黄某某、梁某己、梁某某、梁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丙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27870****;被告人梁某丁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80777****;被告人梁某戊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十六队48号,联系电话1837874****;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77712****;被告人梁某己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17600****;被告人梁某某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97779****;被告人梁某某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90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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