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逮捕;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林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于2020年01月20开始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住宅处一楼房间内放置三张自动麻将台供他人赌博,该赌场白天至少有一张台打麻将赌博,晚上三张台均有人打麻将赌博,赌注金额10元,另奖10个码。梁某甲、林某某每台麻将抽水60元,其中10元是给赌博人员买水喝,另外5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收益。梁某甲、林某某开设赌场共28天,共获利约8400元。2020年02月18日晚上20时许,梁某甲、林某某在吴川市**镇**村**号住宅处一楼提供场地和赌具给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李某某、何某某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时被当场查获,并查获电动麻将桌3台、麻将牌六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林某某结伙提供场所、赌具给他人参与赌博并抽水获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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