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家属院**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事先商量好后,准备弹弓、钢珠、照明灯等工具,由梁某甲驾驶豫A*****越野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梁某乙沿**镇至**段行驶途中,使用弹弓、钢珠、照明灯等工具,非法猎捕雉鸡8只、山斑鸠1只。经鉴定,被猎捕的雉鸡和山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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