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现租住于遵义市新蒲新区**办事处**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现租住于遵义市新蒲新区**办事处**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14至2018年12月14日; 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23时许,被害人高某某擅自进入遵义市新蒲新区**办事处**村**组梁某乙租住的房屋内,被睡觉中的梁某乙及时发现后转身逃离。梁某乙告知隔壁的弟弟梁某甲后梁某甲前往追赶,梁某乙并打电话通知丈夫姚某某。梁某甲从家中追出后叫梁某乙报警,高某某遂慌忙逃离,高某某在逃离过程中慌不择路从一高约2.3米的土坎上掉下摔倒在鱼塘边,这时,梁某乙赶到现场,将从家中拿来的一根空心钢管递给梁某甲,随后,姚某某赶到现场。高某某见自己势单力薄,继续逃离,梁某甲与姚某某一路紧追,高某某沿着朱某某家鱼塘、文某某家玉米地、吴某某家玉米地、黎某某家水果地、郑某某家水田、夏某某家红薯地、何某某家核桃地、吴某某家辣椒地、彭某某家桂花地一路逃窜,在追击过程中梁某甲用钢管、姚某某用矿灯及捡拾的木棍击打高某某的手部、背部、腿部、臀部、手臂等,高某某在梁某甲持钢管、姚某某持木棍在后紧追的情况下一路被迫从多个土坎上跳下。最后高某某跑到一小树林躺倒在地,梁某甲、姚某某追上后将其围住,二十余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高某某称胸口痛,警察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人梁某甲、姚某某协助警察将其抬到路边,于2018年7月7日2时许高某某被送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救治。
高某某于2018年7月7日2时31分经红花岗区人民医院MSCT检查,当日2时58分入院,当日3时17分MSCT报告诊断:1.额部软组织稍肿胀。2.左侧第6肋前段骨折并左侧少量气胸(肺被压缩约10%)、左肺挫裂伤、纵隔气肿。3.考虑右侧第8肋前段骨折并肝脏挫裂伤,建议进一步增强检查;腹腔积血/积液。4.肝脏右后叶上段囊性灶。当日5时21分行右侧颞部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当日12时25分进行术前小结后行腹腔镜探查术+中转肝破裂修补术。7月19日21时51分突发寒战、高热。7月21日8时41分,患者克雷伯菌肺炎亚种感染导致反复发热,已耐药,转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8月15日,高某某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不治身亡。
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因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高某某因外力致肝破裂(AAST分级IV级)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高某某因外力致纵隔气肿属轻伤一级;高某某因外力致左侧第6、右侧第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高某某因外力致左肺挫裂伤并左侧少量气胸(肺被压缩约10%)属轻伤二级。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一)高某某肝破裂致伤方式:高某某肝脏损伤多系高坠伤形成。(二)医疗过错: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对高某某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死亡原因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责任定为同等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木棍、矿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医院诊疗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万某某、金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复勘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重伤二级及三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尊平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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