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杨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蓝色音符KTV102房饮酒期间,被害人蔡某某将烟头弹到被告人杨某某身上,被告人杨某某遂手持啤酒瓶砸伤被害人蔡某某头部,随后与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使用拳脚共同对被害人蔡某某、梁某乙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蔡某某左腋肋骨骨折,项部、左肩胛等部位受伤,致被害人梁某乙头枕部、左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冯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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