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梁某球,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球在苍梧县**镇**路路口,质问被害人聂某彬是否与其妻子莫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得不到满意的答复,随后手持“狗腿刀”将聂某彬的丰田牌小轿车左侧车门、前挡玻璃等砸烂,并将聂某彬殴打致伤。经鉴定,上述丰田牌小轿车所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313元,聂某彬所受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海洲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梁某球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旺甫镇旺甫村新旺组2号;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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