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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梁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041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园**里**号楼**门**室,住北京市西城区**园**里**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梁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车某某通过朋友结识被告人梁某,梁某谎称有能力可以帮助车某某的朋友杨某某不受公安机关追查,但是办事需要费用。车某某表示同意并于2018年8月3日向梁某建设银行卡(尾号1788)转账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9月,梁某以办事为由让车某某通过其朋友杜某某分2次共给付人民币150万元,2019年9月21日,梁某以办事为由让车某某给付人民币90万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共计获得人民币340万元,梁某将其中部分钱款存到妻子谢某某的银行账户下,其他所得钱款均用于日常花销。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梁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官园南里三区附近被抓获。

案发后,梁某妻子谢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还人民币10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底卡、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2份、返还清单1份、指认照片5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情况说明2份、借条3张等;证人谢某某、温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厚君

检察官助理:高令昆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被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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