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楼**。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5月30日被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村委会**谭某甲帮助谭某乙(又名谭某丙,建始县长梁乡石板山村村民)以其母亲肖某某的名义购买耿家坪村村民周某某宅基地一块。为了便利谭某乙修建房屋,被告人梁某某将自己位于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其名下的B-134号宅基地与谭某乙购买的宅基地进行交换。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将交换的宅基地售卖给冯某某,收取冯某某购买土地款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土地转让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谭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楼**,联系方式152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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