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路**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为患者诊疗活动,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被原丰县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5月15日被原丰县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2月8日因非法行医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自2013年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 于江苏省丰县**街道**庄十字路口东北角开办诊所无证行医。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5月15日被丰县卫生部门两次行政处罚;2017年2月8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非法行医罪刑满后,仍无证从事行医活动,于2020年4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输液器等物品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一次刑事处罚后,依旧从事非法行医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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