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1********,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在濮阳县**乡**村东西路路北门市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濮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5月10日对其非法行医做出行政处罚,梁某某被处罚后仍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后于2019年10月11日被查获。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手机截图、账本复印件、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的情况说明、濮阳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证明材料、濮阳县卫建委移交案件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祁某甲、郜某某、祁某乙、祁某丙证言;
4.电子数据:微信收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世强
检察官助理:胡丽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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