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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64********,汉族,初中肄业,焦作市吉安物流有限公司退休,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楼**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汽油),2018年7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1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贩卖汽油,销售金额为190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桶、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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