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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组,住娄底市**街道**街**房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浙江杭州地区的烟酒商店购进和天下卷烟到邵某销售赚取差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3日、5月17日、8月7日、2020年4月21日、4月28日、5月10日、6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七次将购买回来的和天下卷烟销售给邵某副食城的“邵某某某名烟名酒”郑某某,价格为人民币(下币种同)2140元、4000元、3000元、8494元、9000元、14720元、18360元,共计59714元。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和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两次销售给邵某永兴路“某某名烟名酒”的羊某某和天下卷烟,价格为3000元、13315元,共计16315元。

3.2020年5月7日、5月10日、5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三次销售给“邵某某某批发部”的佘某某和天下系列卷烟7495元、3990元、3500元,共计14985元。

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销售给“邵某某某烟酒商行”的谭某某和天下卷烟5325元。

5.2020年6月10日上午,梁某某携带从杭州购买回来的49条和天下系列卷烟共计价值4.3万元,到邵某市准备销售,在邵某高铁站出口时被高铁站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物品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人客户档案信息表、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抓获经过、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手机通话记录单、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烟草专卖局涉案真品卷烟条码登记表、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梁某某乘车信息、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佘某某、郑某某、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曾良平

检察官助理:赵西恒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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