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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为食用罂粟苗,于2019年10月在自家院子里的空地上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20年2月28日,梁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铲除罂粟苗共计1106株。经鉴定,梁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1.​ 相关书证;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06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喜

王云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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