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4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3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梁某某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年10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捕猎野生黑水鸡4000余只,并以每只10元、15元不等价格出售给丁某某(另案处理),个人获利37000余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狩猎的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现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沭阳县胡集镇华光村、钱集镇南槽坊村等地,先后8次使用播放音乐吸引黑水鸡缠网的方式捕猎黑水鸡80余只。

2.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沭阳县胡集镇华光村家附近等地,多次使用播放音乐吸引黑水鸡缠网的方式捕猎黑水鸡,数量近3700余只,个人获利37000余元。2019年8月2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准备出售46只黑水鸡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3.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提供音乐卡、渔网等工具,帮助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非法捕猎并代卖黑水鸡约800余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抓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