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7日指定管辖,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使用头灯、捕捉杆等工具,采用头灯照着青蛙,使用捕捉网捕捉的方法,在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的稻田边捕捉野生动物青蛙。当日22时许被公安机关挡获,现场查获青蛙14只。后在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梁某某家中的杂物间内发现其当日捕获的青蛙12只。经四川省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捕获的26只青蛙为沼蛙,属于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26只青蛙野外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头灯、捕捉杆等工具以及捕捉的青蛙26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关于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捕获的野生动物鉴定意见。
5.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捉野生青蛙2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13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的作案工具存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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