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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6********,苗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号,现住榕江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移送至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在榕江县下乡途中,以600元的价格跟一老人购买用竹筐装的两只鹰隼类活体幼鸟用于观赏,后带至榕江县城其经营的“**”门店进行喂养,2020年7月2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只鹰隼类活体雏鸟为鸟刚(Aves)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dae)松雀鹰(Accipiter Virgatus);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7月3日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已将这两只松雀鹰移送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铁笼一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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