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环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某某,住乐亭县*路*楼*栋*门*室。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唐山市滦南县史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鹰,并带回家中饲养。经鉴定,该鹰类为苍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2014年9月份,被告人鲁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唐山市滦南县史某某处购买1只鹰,并带回家中饲养。经鉴定,该鹰类为雀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鲁某某在本人知情、自愿且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曹妃甸公安局移送案卷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苍鹰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雀鹰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善元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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