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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无证木质渔船到本市南沙区大虎山附近海域,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过程中被广东海警查获,并被缴获木船1艘、电鱼工具1套、渔网1张和渔获物30条共计9.2千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婷婷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木船1艘、电鱼工具1套、渔网1张、渔获9.2千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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