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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2011年5月17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9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4月16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晚9时许,民警在本区**街**面馆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十四包,经称重及鉴定,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净重35.95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39.03克,共计74.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毒品称重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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