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4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20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与梁河**检查站民警在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被告人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冰毒20.86克、海洛因0.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大量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