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XXXXXXXX,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9月1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XX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梁XX持猎枪窜到XX县XX乡XX村XX屯黄XX位于本屯XX山“XX”(地名)的一片八角林打猎,发现八角树上结有果实,便把枪收进袋子里,放在树下,后爬树偷采果实,被正在地里除草的黄家春发现并吆喝后,梁XX弃下袋子逃离现场。后黄XX将梁XX丢弃的装有猎枪和子弹的袋子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经查,发现袋子内装有一支装好五颗子弹的猎枪及三个瓶子,其中,两个瓶子装有还未使用的射钉弹73颗,一个瓶子装有铁砂。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XX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案后,被告人梁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 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XX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屯XX号,联系电话:1373768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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