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某天,被告人梁某某向他人购买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打鸟,并将火药枪放置在家中。2014年9月22日18时许,梁某某携带该火药枪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祝彩村海边准备打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梁某某持有的枪形物体是自制火药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缴的枪支;2.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5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