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鸟铳两支,2020年4月10日下午,民警对被告人梁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未果后,其主动交出该两支鸟铳。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持有的两支鸟铳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鸟铳两支;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扣押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苏娟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55996****、1395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