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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镇**居委会**宿舍,住涟源市**医院旁自建房。因殴打他人,2015年9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于2015年与梁某乙(另案处理)结婚前后,多次以包工程为由在梁某乙处借款,后梁某乙向其讨要借款时,张某某不予归还并拒绝打借条。梁某乙认为张某某借钱不还欺骗了她,并把这个情况告之其前夫被告人梁某某,商议将张某某骗回来再逼其还钱。

2015年9月1日上午,张某某听信梁某乙所述,以为其外面有帐可讨,遂回到涟源讨账。被告人梁某某则在家里拿了一根棍子,并喊了儿子梁某丙、姨夫梁某丁(均另案处理),梁某丁则喊了其儿子梁某戊(另案处理),四个人一起来到涟源市**路梁某乙的住处堵住了张某某。后梁某某等人捆绑并殴打了张某某,从中午12时许到下午15时许非法拘禁张某某三个多小时,并逼张某某写下一张欠梁某乙十七万的欠条。当日下午16时许,梁某某等人带张某某到涟源市政务中心和梁某乙办离婚手续,在政务中心门口两人再次发生冲突,梁某某再次殴打张某某时有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梁某某等人抓获。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照片、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2.检查笔录;3.证人梁某己的证言;4.共同作案人梁某乙、梁某丙等人的供述;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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