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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7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路**村**号**房(户籍地址:广西龙州县下冻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回。本院于2019年8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盘某某存在经济纠纷。黄某某为了向盘某某追回其认为盘某某所欠的款项,于2018年1月6日14时许,与被告人梁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在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11号东春大酒店将盘某某带上桂A****7号丰田小汽车后,由黄某某驾驶小汽车将盘某某带往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在吴圩镇与玉某某(已判刑)会合后,由玉某某带路,共同将盘某某带到吴圩镇吴圩社区六么坡一处山里的鱼塘边,逼迫盘某某还款。由于盘某某表示无法还款,玉某某等人威逼盘某某脱掉衣物,盘某某拒绝后遭到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殴打。后盘某某被迫脱掉衣物,玉某某等人又逼迫盘某某走入鱼塘泡在水中,至十余分钟后盘某某答应筹钱还款才让其上岸穿衣服。随后,梁某某和黄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将盘某某带回南宁市区,玉某某则返回吴圩镇家中。2018年1月7日零时许,梁某某和黄某某等人回到南宁市区后,梁某某先行离开,黄某某、张鹏将盘某某带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莫屋坡加油站等候盘某某的家属送钱前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解救盘某某。

2019年4月7日,梁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夏石镇南友高速路口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南宁市气象局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黄某某、张某某、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虐待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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