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害人李某某帮助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淮北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客户办理车辆贷款,贷款发放之后,李某某将该笔贷款占有并用于个人花销,陈某某一直催要,但李某某一直躲避。直至2019年2月16日,陈某某通过朋友找到了李某某,见面商谈李某某还款事宜,但一直没有谈妥。陈某某在与其前夫被告人梁某某微信联系过程中,告诉梁某某其已经控制住李某某。2019年2月17日凌晨至早上,陈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薛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将李某某带至淮北市杜集区**商贸城,薛某某回家休息,陈某某安排张某某并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将李某某控制在其车牌号为皖F*****的宝马车内。2019年2月17日上午至傍晚,陈某某、薛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淮北市杜集区**食品公司西北侧田地内,期间张某某、杜某某多次逼迫被害人李某某脱鞋站在水沟内,每次长达五六分钟。2019年2月17日晚至2019年2月18日早上,陈某某微信里告知梁某某其白天带着李某某去了坟场,并安排张某某、薛某某在其位于**公寓的住处看守李某某,期间张刘杨采取不让被害人李某某睡觉的方式,以达到让李某某还钱的目的。2019年2月18日早上至中午13时左右,陈某某带着其公司员工王某乙一起开车带着李某某到石台镇陈某某父亲家办事,之后陈某某又联系张某某一起看李某某至下午四五点钟,陈某某微信联系梁某某并表示要放弃对李某某的讨债,但梁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为了索要债务已控制李某某人身自由两日,仍主动要求亲自和李某某商谈还款事宜。2019年2月18日18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地下车库,陈某某将李某某交给梁某某,梁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三人一起开车将李某某带至淮北市杜集区东外环马路旁边,期间三人逼迫李某某脱去鞋袜、外套让其蹲在雪地里抱树。直至2019年2月18日20时30分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人员与李某某联系,梁某某、颜某某、薛某某于当日21时30分许,开车将被害人李某某送至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乔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陈某某、薛某某、杜某某、张某某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陶丽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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