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8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 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及杨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逼迫被害人周某锋偿还拖欠中国**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将被害人周某锋拘禁在我市西区**酒店**房。次日晚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及杨某某、李某某与周某锋在我市石岐区**市场吃饭时,周某锋企图挣扎逃跑并向路人求救,被告人梁某某及杨某某、李某某即对其拉扯、拖行上车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梁某某及李某某逃离现场,杨某某被接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8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广珠城轨珠海站广场附近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月婷
二Ο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本案案卷5册;
4、视听资料2份;
5、扣押的涉案物品暂扣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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