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9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1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本区钟村街诜敦村毓宏街l号的物业,投资运营“广东润茂高铁(国际)皮具城”项目(以下称皮具城项目),2012年6月始开始对外招租。2013年初,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为解决资金问题,安排公司人员通过巨幅广告、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转让皮具城项目商铺长期使用权并承诺每年以实际转让款的12%返租该商铺十年,至2013年8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向黄某德等76名被害人吸收款项共计人民币20089403元。2016年,**公司未能兑现返租承诺,被害人亦未能取得商铺使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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